信阳市交通运输执法典型案例
2022-04-15 16:35:28 来源: 凤凰网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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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信阳市道路客运市场正常秩序,结合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近期,全市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组织开展了客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的车辆。

案例一:周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2年2月27日13时20分,商城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商城县金刚台大道西段县医院门口例行检查时发现,豫SX**22小型普通客车在该地点揽客。经查,该车系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下达《关于涉嫌非法营运的6座以上小客车进行核查的通知》明细中车辆,该车驾驶员周某,在滴滴平台、微信平台发布网约消息,往返湖北武汉和河南商城,驾驶员周某只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处罚情况:给予周某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当事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二:何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2年2月10日上午8时40分,何某驾驶名下豫S6**5J大众牌小型轿车通过“滴滴出行”网络平台接到订单,订单显示乘客在信阳市浉河区浉河北路水榭农庄等候上车,去往信阳市工区路锦江之星风尚酒店,接到乘客后,前往锦江之星风尚酒店,同日上午9时10分左右,运送乘客行驶至信阳市工区路文化中心锦江之星时,被正在附近巡查的交通执法人员拦截检查。经调查取证证实,何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成立。

处罚情况:给予何某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当事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三:河南安行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未按照包车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案。

2022年2月23日,新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在新县金鑫酒店门口有客运大巴接送学生串线经营,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当事人庞某驾驶的豫AP**19大型普通客车为河南安行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营运客车,该车开具的包车标志牌为郑州至商城,途径线路不包括新县。该车在新县境内接送学生到郑州上学,未按照包车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

处罚情况:对当事人河南安行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处以罚款壹仟元(¥1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当事人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给予处罚。

案例四:左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2年1月2日上午9时许,左某某驾驶豫SD**56大众小型轿车通过滴滴平台软件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载运乘客1人,承运运输费用7.13元起始地为浉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目的地到达新玛特超市。被正在巡查的交通运输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调查取证,左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当事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情况:给予左某某壹万元(¥10000.00)行政处罚。

案例五:张某某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2年3月5日上午8点00分,张某某驾驶豫SW**69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浉河区浉河港街出发巡游揽客,在浉河港街招揽乘客2名,张某某和该乘客议价送到目的地后向其支付每人20元乘车费用,行驶至五星村招揽两名乘客,这两名乘客要前往信运汽车站,送到目的地张家宽收取每人20元乘车费用。同日上午08时26分,张家宽驾驶豫SW**69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运送乘客行驶至宝石桥中国石化加油站时,被正在附近巡查的交通执法人员拦截检查。经调查取证,张某某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上述违法行为有《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情况:给予张某某责令改正,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张某某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关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六: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案

2022年3月1日10时27分,信阳市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支队高速公路第一执法大队在京港澳高速信阳站出口检查时发现,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豫LM**67客车在京港澳高速信阳站出口下站,该车批准的线路为舞阳至泉州直达。其行驶的线路和批准的线路不符。

处罚情况: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该公司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线”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七:张某某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2022年2月7日,光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市 12328 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中心平台受理的投诉案件,举报投诉豫 ST**53(光山豫杨)出租车司机张某某,该乘客2月6日16点30 分左右在光山县新西亚超市拦乘此车前往光山县福万家超市附近,司机未打表一口价收取 15 元。张某某存在下列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上述违法行为有《市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中心投诉举报记录》《询问笔录》《相关证件》《相关证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情况:决定给予张某某处以罚款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该当事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给予行政处罚。(张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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